2021年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单招简章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单招招生简章尚未公布,请收藏本页,近期将更新。以下是2020年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单招招生简章。
2020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单招扩招招生简章按照湖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印发《2020年湖北省高职单招和扩招专项工作方案》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高职单招扩招招生简章。
一、报考对象及要求
1.高职单招扩招招生对象分为三类:
A类:符合我省2020年普通高考报名条件的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下同)应往届毕业生,含前期已经参加普通高考报名考试但未被录取的考生。
B类:我省户籍具有高中阶段学历或同等学力的退役军人。
C类:我省户籍或非湖北户籍在鄂工作(需提供我省半年以上社保缴费记录或居住证)、具有高中阶段学历或同等学力及以上的失业人员、农民工、高素质农民、基层农技人员、企业单位在岗职工群体。
2.凡在2020年普通高考(含技能高考、一村多名大学生计划、一线劳动者培养计划等)已被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此次考试招生。
二、招生专业及计划
三、报名办法及时间
1.网上报名:2020年10月27日-29日考生按照2020年普通高考报名号或报名卡信息登录高职扩招专项考试网上报名系统,选择拟报考我校的对应专业,进行专业志愿填报并确认及提交。
2.完成网上志愿填报及缴费成功后,系统将自动生成《2020年湖北省高职单招和扩招考生登记表》,考生自行保存该表作为报名成功依据。
3.体检:除已参加并通过今年普通高考(含技能高考、高职单招)体检未被录取的考生外,所有已参加我校高职扩招考试的考生均须在2020年11月13日前到武汉市第五医院参加体检。
四、报名及体检费用
1.高职扩招属于普通高考高职单独招生类别,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文件(鄂价费规[2013]215号),收费标准为60元/人,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收取,我校不再收取考试费;
2.体检费由武汉市第五医院直接据实收取。
五、考试工作安排
1.准考证领取时间:2020年11月6日,考生本人凭二代居民身份证和《2020年湖北省高职单招和扩招考生登记表》到我校招生就业指导处领取准考证。同时,已取得中级(含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中职毕业生,需提交职业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相关科目免考手续。
2.考试时间:2020年11月7日。
3.具体考试场次及时间安排以准考证为准。
六、学制及学费
1.高职单招扩招招收学生学习形式分为全日制在校和弹性学制两种。高职扩招A类考生均为全日制在校,高职扩招B类、C类考生学习形式为弹性学制。
2.全日制在校需完全脱产住读,学校提供宿舍,各项要求与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一致。弹性学制学生学校不提供宿舍,不办理户口迁移,总学时不低于国家规定的2500学时,其中集中在校学习不少于总学时的40%,最长学习时限不超过6年。
3.学费标准为5000元/年/生,弹性学制学生学费不论学习时限均按照入校时收费标准缴纳三年学费。
4.全日制在校住宿费、书本费等其它费用参照其他在校生收取;弹性学制书本费等其它费用参照其他在校生收取。
七、招生考试及成绩计算办法
1.高职扩招A类考生采用“文化素质+职业测试”考试方式进行,考试计分综合成绩=文化素质成绩+职业测试成绩,其中文化素质满分200分,职业测试满分200分,合计总分400分。
2.高职扩招B类、C类考生免予文化素质考试,只参加学校组织的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测试,考试计分综合成绩=职业测试成绩×2,总分400分。
3.对取得中级(含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中职毕业生,报考相关专业可申请免予职业测试。
4.满足多个免予测试条件的考生,必须参加一种类型测试。
八、招生录取规则
1.成绩公示:2020年11月20日前学校完成拟录取工作,并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自然日。
2.录取办法: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的要求,综合考虑招生计划、专业培养要求和考生成绩,按照考生类别分类确定录取标准,按考生志愿划定录取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高职单招计划只招高职单招类考生,高职扩招A类计划只招收高职扩招A类考生,高职扩招B类计划只招收高职扩招B
类考生、高职扩招C类计划只招收高职扩招C类考生,不跨类招生。生源充足时,按不同类型的考生和不同类型的学习形式的录取率大致相当的要求划定录取标准,调整招生计划。对分数相同的考生,有文化成绩的按照文化成绩排序,若文化成绩相同,按职业测试成绩排序,无文化成绩的按照面试成绩排序。对各专业志愿投档实行平行志愿投档规则。
3.所有参加我校高职扩招的考生体检均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为依据,未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考生,我校将不予录取。
4.办理录取手续:2020年12月10日前,学校到省招办办理录取手续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5.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对于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伪造、非法获得证明材料的报考人员,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对于户籍学籍造假、出具虚假证明村料等手段获取报考资格,以及为不符合条件的考生违规办理报名的有关人员和单位,要依法依纪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和追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