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5-28 16:10 进入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按计划招收的在校在籍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不服,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须本着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诉。学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证对学生的处理或处分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申诉原则上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但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时,其法定监护人或者其他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诉。

第二章 申诉受理机构

第五条襄阳汽车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是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学院学生工作处,受理学生对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各系(院)负责人,辅导员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生工作分管领导担任。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和被申诉部门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系申诉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诉人、被申诉部门负责人(代表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事件公正审查的。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回避决定应当在申请人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在作出回避决定前,申请人应暂停参与申诉的审核调查工作。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审理申诉人的申诉;

(三)召开听证会议,对申诉事件进行复查、处理;

(四)作出复查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等通知;

(三)其它涉及学生本人存在争议的处理决定。

第九条学生提出书面申诉,应递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书。包括:学生姓名、学号、所在院系部、专业、班级、联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况,申诉请求,申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诉人签名,提起申诉的日期;

(二)学校处理决定原件或复印件,相关证据材料;

(三)学生本人的身份证明、住所地、家庭住址、邮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诉事项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学生申诉范围;

(二)是否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是否超出法定申诉时效。

第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对申诉依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三)申诉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通知申诉人5日内补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齐或者未按照要求补齐,视为申诉人放弃提出申诉;补齐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申诉处理期限。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原程序提交学院有关机构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教务处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原户籍所在地。

第十六条 撤销处分程序及权限:学生违纪接受处分之后,确有悔改之意,并用实际行动证明已经彻底改正错误,达到一定时限(除留校察看处分一年外,其他处分为半年),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班委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辅导员签署意见,系部领导,学工处分管领导审批,可以撤销处分。受处分期间表现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提前撤销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违纪的处分决定(若撤销处分的,连同撤销处分决定)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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