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
- 关于票据代理,正确的说法是()2024-11-04
- 有关票据法特征的说法中,错误的是()2024-11-04
- 持票人乙遗失一张出票人为甲收款人为乙付款人为丙银行的支票 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法院是()2024-11-04
- 银行不受理挂失止付的票据是()2024-11-04
- 票据公示催告的期间由()2024-11-04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2024-11-04
- 一支票出票时金额未填写,则2024-11-04
- 持票人对除出票人和承兑人外的票据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2024-11-04
- 票据保证可以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2024-11-04
- 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2024-11-04
- 票据保证可以记载于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于汇票或者粘单上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影响对票据的:2024-11-04
- 持票人对除出票人和承兑人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应当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2024-11-04
-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2024-11-04
- 票据的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2024-11-04
- 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背书转让”字样并签章的,该票据仍可背书转让,但:2024-11-04
- 票据的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的,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这一背书方式被称为:2024-11-04
-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这一规定属于票据的:2024-11-04
-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这一规定体现了票据的:2024-11-04
-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2024-11-04
- 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背书转让”字样并签章的,该票据仍可背书转让,但出票人对受让人:2024-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