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交通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2020年武汉交通学院招生简章公布了,以下是详细内容
内容简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提高招生工作水平和生源质量,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3264)。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黄家湖西路6号(邮政编码:430065)。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办学层次为专科,学制三年。
第四条 学校招生的主要类别有:
(一)参加普通高考的学生(含艺术类考生、技能高考生)。
(二)参加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单独招生考试的学生。
(三)参加“3+2”中高职分段制转段考核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招生委员会,设立招生办公室。
第六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订招生政策及录取规则,并对招生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决策咨询、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负责研究、审议招生政策和制度,监督学校招生工作,维护招生公平公正。招生委员会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法规、政策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政策,执行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
(二)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结合历年各专业录取报到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三)制订学校年度招生章程。
(四)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工作。
(五)代表学校录取各类考生,负责处理录取中的各种问题。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录取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七)代表学校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八)配合各省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入学考试
第九条 普通文理考生(含艺术类)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中职类考生须参加湖北省技能高考。
单独招生考试考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文化综合、专业知识考试及技能操作考试。
“3+2”中高职转段制考生须参加转段考核。考核方案由联办学校共同制订。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录取工作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当年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顺序志愿投档的,120%以内;平行志愿投档的,105%以内。
第十二条 录取时,无男女生比例限制(特殊专业除外,详见招生简章)。
第十三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 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分数为准。
第十六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所有进档考生先按第一专业志愿排序,根据投档成绩依次由高到低录取。未被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的考生,再按后续专业志愿排序,根据投档成绩依次由高到低录取。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录取的新生,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开辟“绿色通道”。申请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持当地贷款受理证明材料,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没办理贷款而又没有筹够学费和住宿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携带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复印件,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外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二十三条 招生计划等信息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