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学校全称: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学校国标代码:12752
第四条学校层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办学性质: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技术院校
第六条学制:三年
第七条学校地址:注册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455号;学校设主校区、西校区,主校区地址为注册地址;西校区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马沧湖路336号。航海学院、建筑与艺术设计学院所设专业,工程造价、会计专业办学地点在西校区;其它专业办学地点在主校区。
第八条毕业证书:学生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层次文凭。
第九条收费标准:我校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艺术类专业:6500元/年;其它专业:5000元/年;住宿费:500-1000元/年。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学生、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招生工作的领导和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十一条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是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条件
第十三条招生对象:2018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或参加湖北省技能高考的考生。
第十四条考试分数: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外语语种:以英语为外语语种安排教学。
第十六条身体条件: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七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八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填报本校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的第一批投档)的上线考生;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的第一批投档)的上线考生数不足本校在该省的招生计划数时,根据缺额的招生计划,按照投档顺序从高到低录取非第一志愿(或非第一批投档)的上线考生。在考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按国家规定可增加分数和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的原则,分数再相同时按语、数、外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九条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实行志愿优先的原则。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依次类推,如考生所有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录取到计划未满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将退档。对无专业志愿的考生根据各专业录取情况,将录取到计划未满专业。航海技术专业实行分类投档,只录取填报了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条我校为教育部批准的定向培养士官试点高校,定向培养士官招生按照当年国家政策执行。
第六章 入学规定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在入学报到时进行初步审核,并在3个月内进行复查,发现学生存在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一律取消学籍。
第二十二条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录取的新生,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
第七章 奖助学制度
第二十四条学校实行优秀新生入学奖。
1.对于湖北参加普通高考的考生,按分数情况予以奖励:二本线上50分以上(含)新生按10000元/生予以奖励;二本线(含)——二本线上50分新生按4000元/生予以奖励;二本线下10分(含)——二本线新生按2000元/生予以奖励。
2.对于获得技能大赛奖项的考生,按获奖等次给予奖励:对获得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项的考生:一等奖新生按10000元/生予以奖励;二等奖新生按4000元/生予以奖励;三等奖新生按2000元/生予以奖励。对获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办的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项的考生,一等奖新生按4000元/生予以奖励;二等奖新生按2000元/生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根据国家奖助政策,学校每年按规定组织评选并发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奖学金。
对湖北省扶贫办建档立卡贫困户考生(包括普通高中生和中职毕业生)报考我校定向精准扶贫专业(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工业设计,除每年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学校给予第一学年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