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师范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9-04-13 10:3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汉江师范学院办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校名、校址和性质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汉江师范学院,英文全称为HanjiangNormalUniversity,学校国标代码:10518。
第三条 学校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南路18号 邮政编码:442000
第四条 学校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湖北省教育厅主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五条 学校设有中文系、数学与财经系、外语系、旅游与管理系、汽车与电子工程系、生物化学与环境工程系、体育系、艺术系、计算机科学系、教育系、教育二系和思想政治理论课部12个教学单位,16个本科专业,42个专科专业,面向全国招生。
第六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并协调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的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分管教学、财务、学工、招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委员。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招生工作全过程实行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的编制以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由招生办公室提出建议方案,经招生委员会审定,并报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要求,学校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监督”的体制,按考生高考综合成绩,结合德智体美考核,公正选拔,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录取工作在湖北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按湖北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部署,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四条 录取要求:汉江师范学院不设置男女比例限制,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
第十五条 学校的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计划数的120%。有特殊情况的,执行招生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调档后,按照考生投档成绩排序,依据分数优先,遵循考生报考的专业志愿顺序,结合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数安排录取专业。若考生分数排序较低,又不服从专业调剂,录取时将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降分政策,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八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凡报考汉江师范学院绘画、音乐学、广播电视编导、美术教育、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音乐教育、体育教育、社会体育等专业的考生,在文化、专业成绩均达到生源省份划定的控制分数线后,均按照生源省份公布的投档成绩计算办法,以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第十九条 录取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同时兼顾教师职业需要。新生报到时要进行全面体检复查,凡体检结果不合格者,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体检结果与高考体检表严重不符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和湖北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本科生一般专业学费4000元/年·生,重点专业学费5200元/年·生,艺术类专业学费10350元/年·生;专科生艺术类专业学费6500元/年·生,其他专科专业学费均为5000元/年·生;住宿费标准为1000-1200元/年·生。收费有变动的,以当年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为准。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随录取通知书一起寄发的《汉江师范学院2018年新生入学须知》上有详细说明。
第七章 国家奖助学金、学校奖学金、助学贷款
第二十一条 “绿色通道”。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学校设立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持相关困难证明),经教学系和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可全额或部分欠费入学,入学后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再予以相应资助。
第二十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国家助学金,一等奖4000元/人·年、二等奖3000元/人·年、三等2000奖元/人·年。
第二十三条 学校奖学金。为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针对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生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1000元/人·年,二等奖600元/人·年,三等奖400元/人·年。学校奖学金的发放比例为参评年级在校生的10%。学校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安排在每年10月份评定发放。
第二十四条 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全日制学生,可按国家有关政策在家庭所在地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按国家有关政策在规定年限内还清贷款本息。
第八章 招生咨询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汉江师范学院没有也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汉江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