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职业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9-04-15 15:10 进入长江职业学院招生网
长江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2018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
”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
制普通高职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提高招生工
作水平和生源质量,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长江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0956,湖北
招生代码8410)。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
918号(邮政编码:430074)。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上级主管部
门为湖北省教育厅。办学层次为高职,学制三年。
第四条 学校招生的主要类别为参加普通高考的学生(含艺术
类考生、技能高考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
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第六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为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
作的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第七条 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为学校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法规、政策以及各省(直辖市
、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政策。执行学校招生工作领导
小组的决定。
(二)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结合历年各专业录取报到情况
,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三)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
工作。
(四)代表学校录取各类考生,负责处理录取中的各种问题。
(五)对录取新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招生对象为参加2018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
考生。我校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严
格按照国家和各省(市)招生政策规定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必须填报我校志愿。实行顺序志愿投
档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
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实行平行志愿
投档的省份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分数为准。对于
按照国家政策及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可增加分数或降低分
数投档的考生,我校予以认可。
第十二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所有
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排序,依次由高到低,按专业志愿录取
。投档分数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
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
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各专业不设定男女比例。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
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不合
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学校各专业无外语语种要求,非英语语种考生若被
录取到本校,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四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以及
书本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执行
。
第十六条 学校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助学育人体系,帮助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成人成才。请符合条件的新生于当年7—8月在生
源所在地向当地教育局资助中心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十七条 录取的新生,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
学资格。
第十九条 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
生,在校期间按规定年限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
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湖
北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长江职业学
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适用于长江职业学院2018年高职招生工作,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长江职业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解释。本
章程若与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一致,以
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