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青年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5-28 17:22 进入湖北青年职业学院招生网
湖北青年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学校师生员工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切实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信息公开,是指学校依照法律法规、上级部门规定及本细则,按照规定程序,将可以公开的学校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校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合法的原则,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做到程序规范、内容准确。
第四条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学校发现不利于学校和社会稳定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通过适当途径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另设若干副组长,由相关院领导担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和监督检查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院办公室,监督检查办公室设在党群工作部。
第六条 院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指导、协调、推进、督促学校各职能部门的信息公开;
(三)在学校网站建设和维护学校信息公开专栏;
(四)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五) 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依法公开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学校信息;
(二)管理、维护和更新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公开的学校信息;
(三)对本部门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撰写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及时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
(五)如公开的信息涉及到其他职能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六)承担与本部门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部署下,积极配合院办公室完成与本部门信息公开相关的各项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应当明确具体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并报院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党群工作部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事项范围主要包括: (一) 受理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
(二)查处违反信息公开法律法规和学校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学校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专业设置,重点专业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以及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除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与学校师生员工及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无关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及方式
第十二条 对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等媒体以及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会议纪要、简报、制度汇编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学校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设置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前,学校各职能部门形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细则规定,按照“谁主管、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信息的公开属性。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范围;确定信息属于不予公开或仅在校内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及时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主动公开的信息,遵循谁拥有谁报送、谁报送谁录入的原则。
第十五条 学校所有信息均需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信息公开的,应当填写《湖北青年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说明获取学校信息的用途。
第十八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院办公室统一受理,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做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其他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或提供期限的,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或提供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按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外,不收取任何其他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部门年度考核和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党群工作部负责组织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党群工作部举报。党群工作部应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 院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公布并报送省教育厅。各部门应于每年9月底前编制、公布并向院办公室和党群工作部报送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党群工作部查实后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分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三)公开不应公开的信息;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捏造事实;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