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招生章程文华学院

发布时间:2019-09-09 15:47 进入文华学院招生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按照“依法治招”的要求,为规范我校2019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文华学院。学校国标代码为13262;湖北省招生代码为1237,其他省(市、区)以当地公布的我校招生代码为准。

    第三条 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文华园路8号。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历教育。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成立由文华学院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文华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和招生监察领导小组,负责对我校2019年招生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

    第六条 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其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政策和各项管理规定,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校根据各省录取规则实行平行志愿或传统志愿录取。

    第十条 学校根据各省公布的投档模式实施专业志愿录取。确因招生计划限制,不能满足第一专业志愿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学校依次调剂到其它志愿专业。

    第十一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艺术类投档规则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不设志愿级差及专业志愿级差,所有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三条 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新生入校后,除日语专业外,其他专业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四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四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于报到日前向学校申请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以录取通知书规定报到时间为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凡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国家规定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体检不合格者,休学或退学。

    第十七条 学费标准:学费按当年在物价部门备案执行。

第五章 毕业文凭

    第十八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符合学籍管理规定,颁发文华学院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文华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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