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华学院2021年招生简章

发布时间:2021-06-22 16:03 进入文华学院招生网

文华学院2021年本、专科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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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文华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文华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文华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文华学院

二、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民办本科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四、学校代码:国标代码为13262;湖北省招生代码为C203,其他省(市、区)以当地公布的我校招生代码为准。

五、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文华园路8号。

六、学校基本概况:

文华学院前身——“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 是2003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的普通全日制高校,由武汉美联地产有限公司与华中科技大学共同举办。2014年5月,教育部批准学校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更名为“文华学院”。    学校位于华中科技大学旁,直线距离不足一公里,坐落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中国光谷”腹地创业街上,毗邻风光秀丽的东湖风景区。学校校园占地面积1340亩,绿树成荫,红枫成林,被誉为武汉“颜值最高的十所大学”之一,“秋天到文华看红叶”,已成为武汉市民的一种新选择。学校建筑总面积53.26万平方米,校园内现代教育及生活设施齐备,学校治学严谨,是读书治学的理想场所。

学校现有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18000余人,设置了本科专业43个、专科专业15个,涵盖工、管、文、法、经、艺术6大学科门类,初步形成“工学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发展格局。学校面向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学校还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多所著名高校建立了校际合作关系。

学校在华中科技大学的帮助和指导下,建立了科学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现有专任教师900余名,其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近400人,拥有博士、硕士学位的教师占76%,双师型专任教师占总数的40.8%。

文华学院个性化教育特色凸显,形成了 “三九个性化教育模式”:三种类型学生,即学术型、应用型、潜力型;三个关键点,即潜能、立志、空间;三个一工程,即一人一规划,一生一课表,一师一优课。学校努力探索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遵循个性化教育的路径:尊重学生,严格要求,科学指导,自主学习。创建多样性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实施个性化教育,努力营造有利于创新型、应用型人才健康成长的校园环境与氛围。

学校办学过程中,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确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核心教育理念和秉承“博学笃志、本立道生”的校训,坚持教育家办学,倡导共同创造,实现共同发展;在教改中,优化结构,重点突破,守住根本,不断创新,在教职工、学生中形成了懂得尊重、承担责任,提升境界的价值追求。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学校设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委员会,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本科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全面负责、全程监督学校的招生工作,决定招生工作相关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学校设普通本、专科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设置、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21年面向全国二十八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学费收取按规定的标准执行,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21年新生入学报到须知》。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院校志愿录取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分为顺序志愿和平行志愿两种录取规则。

按照顺序志愿规则录取:院校录取以“志愿优先、按志愿顺序依次投档”为原则,在同一科类、相应批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报考我校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报考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院校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按照平行志愿规则录取:院校录取以“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一次投档”为原则,先对同一科类、相应批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符合条件的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依次检索每位考生填报的高校志愿。 

第十条: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内蒙古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二条之有关规定),即在同一科类、相应批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专业志愿录取时,以考生的投档成绩为准,如投档分数与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相同,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依次为语文、数学、外语)分数较高的考生。

第十一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我校认可考生所在省(区、市)艺术类相关专业统一考试成绩,录取规则按照所在省(区、市)艺术类招生录取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内蒙古考生,依据当地招生办法,录取时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新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录取时分别执行当地、当年招生录取相关规定,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地区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四条:我校在收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得到辅导员、学部、招生办、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视为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应征入伍新生需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和保留学籍手续。

第十七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新生学籍注册后,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成绩合格,符合学籍管理规定,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文华学院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由文华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我校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确定的专业(或专业类)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及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使用办法以各省公布为准。

第二十条:本章程只适用于2021年本、专科生的招生,自公布起开始执行。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招生咨询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文华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文华园路8号。

邮编:43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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