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师范学院2021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汉江师范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中文全称:汉江师范学院,英文全称:Hanjiang Normal University;学校国标代码:10518;法人代表:付永昌。
第六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学校是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湖北省教育厅主管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七条 学校现有十堰和丹江口两个校区。十堰校区(校本部)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南路18号;丹江口校区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师专路1号。自2021年秋季开始,专科新生在丹江口校区就读,其他均在十堰校区就读。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全面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收费
第九条 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内,结合自身办学条件、社会需求、毕业生就业情况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和湖北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本、专科新生入学收费项目和标准。详细收费项目和标准随录取通知书一同寄发。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计划及相关信息通过汉江师范学院招生信息网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官方媒体对外发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要求,学校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监督”的体制。学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各批次录取分数线,根据考生填报志愿的情况,以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为依据综合考查,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各专业招收男女生比例不限。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制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
第十四条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考生报考本校,按照该省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投档录取规则执行。考生选考科目应符合我校招生专业规定的选考科目。学校根据考生志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在同一院校专业组中安排专业。
第十五条 非高考改革省份中,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生源省份,学校优先录取分数高的考生;实行梯度(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填报第一志愿考生不足时,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第十六条 普通类进档考生,根据考生电子档案相关信息(志愿、体检、政审),以“分数优先”的原则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结合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择优录取。所填报专业志愿因专业额满而不能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向其他缺额专业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学校不设专业级差。
第十七条 艺术、体育类进档考生,在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达到生源省份划定的控制分数线后,均按照该省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投档成绩计算办法,依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降分政策,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九条 高考改革省份和非高考改革省份高考分数相同考生的投档排序规则,均按照生源所在省份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同时兼顾教师职业需要。新生报到时要进行全面体检复查,凡体检结果不合格者,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体检结果与高考体检表严重不符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凡填报本校志愿的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一律不换录、不退档。
第五章 入学与毕业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并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学校建立了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为辅的资助体系,确保每一位学生不因家庭贫困而失学,具体按照汉江师范学院奖助学金相关办法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所修专业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汉江师范学院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财务处是按照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唯一机构,并出具湖北省学校收费专用票据,不委托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汉江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南路18号
通讯单位:汉江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
邮政编码:4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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