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武汉民政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23-05-24 14:33 进入武汉民政职业学院招生网

第一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武汉民政职业学院2023年高职单独考试招生工作。

第二条 武汉民政职业学院高职单独考试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武汉民政职业学院高职单独考试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处、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武汉民政职业学院

学校国标代码:13796

第五条 学校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257号

邮政编码:430079

第六条 学校性质:公办

学校类型: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七条 招生层次: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层次

第八条 武汉民政职业学院成立高职单独考试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学校主要领导为组长,学校纪委书记和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职能部门和有招生专业的二级学院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学校高职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研究招生政策,确定招生专业和计划,拟定实施方案,决定单独考试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 武汉民政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高职单独考试招生工作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武汉民政职业学院单独考试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武汉民政职业学院纪检监察处对高职单独考试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2023年学校设置高职单独考试招生专业6个,总计划195人,具体分专业计划等情况详见下表。(注:招生对象分为中职毕业生和退役军人)

序号

专业名称

专业计划

招生对象

1

社会工作

35

中职毕业生

10

退役军人

2

婚庆服务与管理

35

中职毕业生

3

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

35

中职毕业生

4

现代家政服务与管理

35

中职毕业生

5

环境艺术设计

35

中职毕业生

6

行政管理

10

退役军人

学校严格执行省教育厅批准的总计划,不超计划录取。学校可根据报考人数,对分专业计划在省教育厅批准的总计划内进行调整。

 第四章 报名条件与方式

第十二条 报名条件及志愿填报工作执行《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高职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鄂教职成函〔2023〕1号)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 3月31日,所有志愿填报我校并通过审核的考生到我校招生就业处领取准考证。已经取得中级(含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考生,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交学校招生就业处审核备案。

 第五章 考试及录取方式

第十四条 此次高职单独考试招生考试采取“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测试”的模式,考试时间为4月1日(其中文化素质测试时间为上午9:00-12:00,职业技能测试时间为下午2:00开始)。各专业考试方式具体见下表 。

专业名称

文化素质

考试测试内容

职业技能测试内容

社会工作

语文、英语、时事政治与基础知识  

专业技能测试(或职业倾向测试)+面试

婚庆服务与管理

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

现代家政服务与管理

环境艺术设计

社会工作(退役军人)

免文化素质考试

行政管理(退役军人)

第十五条 考试计分综合成绩=文化素质成绩+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其中文化素质满分 200 分,职业技能测试满分200分,合计总分400分。

第十六条 对取得中级(含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中职毕业生,报考相关专业可申请免予职业技能测试,职业技能测试成绩计满分。退役军人免予文化素质考试,只参加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测试,总分400分。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的要求,综合考虑招生计划、专业培养要求和考生成绩,按考生类别、专业志愿划定各专业录取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出现某专业生源不足时,未录满的专业计划调整至考生充足的专业执行。对分数相同的考生,先按照文化成绩总分排序;若文化成绩总分相同,再按语文、英语、时事政治与基础知识成绩依次排序,如还相同,按职业技能测试中的项目依次排序。另外,对于职业技能测试低于50分的考生将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4月12日前学校完成拟录取工作,并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后将拟录取名单报省招办并办理录取手续。凡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今年后续普通高校招生统一高考、技能高考以及其他考试和录取,我校也不办理退档手续。

第六章 收费及资助政策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我校收费标准如下表。

专业名称

学费标准

社会工作

5000元每生每年

婚庆服务与管理

5000元每生每年

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

5000元每生每年

现代家政服务与管理

5000元每生每年

行政管理

5000元每生每年

环境艺术设计

6500元每生每年

注:本次单独考试招生收取报名费200元/生,在考生领取准考证时收取。学生入校后,住宿费、书本费等其它费用参照其它在校生收取。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享受我省及国家相关资助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入学以后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大二以上年级成绩优异、表现突出的学生还有机会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退役军人可按照政策实行学费减免,其他奖助政策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高职单独考试招生录取的考生,各项要求与普通高考、技能高考录取的考生一致,需全日制在校就读,并享受同等待遇。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由学校进行学历电子注册并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高职单独考试招生属于特殊招生类型,此次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学或转专业,特殊情况确需转专业的,可按规定在本校当年高职单独考试招生专业范围内转换。

第二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处对本次高职单独考试招生、录取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进行,接受社会的监督,确保单独考试招生录取工作公平、公开、公正。 监督举报电话:027-87563550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单独考试招生相关事宜,没有任何派出机构和招生代理,也没有举办任何形式的辅导班、培训班,请考生和家长谨防上当。对以武汉民政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举办考前培训班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以往有关高职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咨询方式和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257号

邮政编码:430079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武汉民政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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