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高职单独招生工作。
第二条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单独考试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单独考试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全称: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学校国标代码:13266
第五条 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9号
邮政编码:430212
第六条 学校性质:公办
学校类型: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七条 招生层次: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层次
第八条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成立高职单独考试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校长为组长,学校纪委书记和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职能部门和有招生专业的二级学院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学校高职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研究招生政策,确定招生专业和计划,拟定实施方案,决定高职单独考试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是组织和实施高职单独考试招生工作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单独考试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高职单独考试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 2023年学校设置高职单独招生专业5个,总计划500人,具体分专业计划等情况详见下表。
第十四条 此次高职单独招生考试采取“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测试”的模式,考试时间为4月1日(其中文化素质测试时间为1日上午,职业技能测试时间为1日下午)。各专业考试方式具体见下表 。
第十五条 考试计分综合成绩=文化素质成绩+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其中文化素质满分 200 分(考试科目包括语文80分,数学80分,英语40分),职业技能测试满分200分(考试科目包括专业知识60分,专业技能、心理测试140分),合计总分400分。
第十六条 对取得中级(含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中职毕业生,报考相关专业可申请免予职业技能测试,职业技能测试成绩计满分。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的要求,综合考虑招生计划、专业培养要求和考生成绩,按考生志愿划定录取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分数相同的考生,先按照文化成绩总分排序;若文化成绩总分相同,再按语文、数学、英语成绩依次排序,如还相同,按职业技能测试中的项目依次排序。对各专业志愿实行平行志愿投档规则。
具体录取方案:先计算预录取率(预录取率=总计划数÷参考人数。若参考人数小于总计划数,预录取率不大于1);按总计划500人确定各专业录取计划数(各专业参考人数×录取率);拟定录取名单(专业录取计划数大于100的从高分到低分取前100名录入该专业,101名以后的学生结合考生第二、第三志愿调剂到相关专业,最终达到每个专业录满100人,完成500人的总计划)。
第十八条 4月12日前学校完成拟录取工作,并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后将拟录取名单报省招办并办理录取手续。凡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今年后续普通高校招生统一高考、技能高考以及其他考试和录取,我校也不办理退档手续。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我校收费标准如下表。
注:1.本次高职单独考试招生收取报名费200元/生,在考生领取准考证时收取。
2.其他费用参照其他在校生收取。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享受我省及国家相关资助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入学以后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大二以上年级成绩优异、表现突出的学生还有机会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高职单独考试招生录取的考生需全日制在校就读,在校学习期间与普通高考、技能高考录取的考生要求一致,并享受同等待遇。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由学校进行学历电子注册并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高职单独考试招生属于特殊招生类型,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学,原则上不转专业,特殊情况确需转专业的,可按规定在本校当年高职单招专业范围内转换。
第二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本次高职单独考试招生全程监督,严格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方案进行,接受社会的监督,确保高职单独考试招生工作公平、公开、公正。监督举报电话:027-87933225。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不委派机构和招生代理,也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辅导班、培训班,请考生和家长谨防上当。对以“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举办考前培训辅导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以往有关高职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或者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咨询方式和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9号。
邮政编码:430212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委托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