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实施招生“阳光工程”,落实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随州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国家标准代码:12980,学校地址:湖北省随州市迎宾大道38号,邮政编码:441300。
第三条 学校办学层次:三年制高职专科。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性质:公办。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四条 学校委托学校招生工作处作为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校招生日常事务,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章 录取规则
第五条 实行“学校负责、省(市、区)招办监督”的录取管理体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六条 对于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遵循“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对于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的各种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学校在录取及专业安排上予以承认。
第七条 专业分档时按“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不设置专业分数级差,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进行专业调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八条 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并如下补充:①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学校不予录取。②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二条列出的色盲、色弱者,学校医学类、教育类各专业及限制专业不予录取;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学校医学类、教育类各专业及限制专业不予录取。③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三条列出的任何一眼视力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或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建议报考学校医学类各专业及限制专业,但管理学各专业可以报考;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建议报考学校医学类各专业及学前教育专业;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不建议报考学校医学类各专业,新生进校后学校将进行体检复查。
第九条 学校非英语语言类专业的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条 特殊类型招生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当年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凡填报学校志愿的投档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一律不换录、不退档。
第十二条 对艺术类考生学校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艺术专业课统考成绩(联考成绩)。艺术类专业在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上线的条件下,按照考生的文化课考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三章 其 它
第十三条 学校为成绩优异的学生设立奖学金。根据教育部和湖北省政府有关规定,品学兼优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学校还单独评定院级特、一、二、三等奖学金(2000元/年~300元/年。)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获得一、二、三等国家助学金(4400元/年~2200元/年),还可按相关政策规定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五条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凡取得学籍的学生,经本人申请,院系推荐,学工处审核,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可获得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六条 新生应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时间入学。新生入学后,经学校复查,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收费标准:学生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按湖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毕业证书:毕业时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证书名称为“随州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第十九条 学校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湖北省随州市迎宾大道38号
邮政编码:441300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委员会授权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