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铁道运输职业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工作“阳光工程”,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提高招生工作水平和生源质量,结合学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湖北铁道运输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钢丝咀1号,第五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七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八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学制三年
第九条 湖北铁道运输职业学院是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隶属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学校先后荣获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第十届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武汉市平安高校等荣誉称号,是国家、湖北省、武汉市三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学院获批工信部首批“专精特新产业学院”建设项目。
第三章 专业设置
第十条 学校开设铁道机车运用与维护、铁道车辆技术、铁道供电技术、铁道交通运营管理、动车组检修技术、城市轨道车辆应用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制造与维护、城市轨道交通供配电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电一体化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工业机器人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现代物流管理等特色专业。
第四章 招生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研究和拟定学校招生政策、提出招生计划、招生专业,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就业指导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与招生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组织落实学校招生宣传、咨询与录取工作。
第十三条 招生代码。学校国标代码:14553;湖北省招生代码:C577。其他省份招生代码:以各省、市、自治区考试院公布的代码为准。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在湖北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内,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专业建设以及促进地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招生生源计划,并将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后的分省分专业计划,报送到各省招生办公室。具体计划由各省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招收对象
第十五条 凡符合《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参加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和湖北省技能高考,成绩达到当地省级招生部门划定的我校录取批次分数线,并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以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政策与规定。招生录取工作实施“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七条 对于进档考生专业录取,在身体条件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根据分数高低、身体条件和招生计划空额调剂到相应专业。高考成绩、身体条件不能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且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从学生就业方向考虑,结合校企合作订单培养用人需求和岗位特点,对报考轨道交通类专业考生有以下身体要求:男生身高165厘米(含)以上,女生身高160厘米(含)以上,无高度近视、无色盲色弱。
第十九条 学校各专业不设男女生比例。铁道机车运用与维护、铁道车辆技术、城市轨道车辆应用技术、动车组检修技术、城市轨道交通供配电技术等专业适合男生,女生慎报。
第二十条 学校各专业无外语语种要求,非英语语种考生若被录取到本校,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一条 我校各专业无联合办学,无校外办学。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收费。根据国家规定,学生报到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按湖北省物价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奖(助)学金。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各订单培养企业奖(助)学金等。学生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四条 毕业证书发放。学生学业期满,按学校规定修完所有课程并经考试合格后,颁发经湖北铁道运输职业学院署章的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录取的新生,按学校通知的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者,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未经学校书面同意而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户口根据自愿可转入学校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学校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和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办理“绿色通道”入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校通过门户网站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学校不委托也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介入学校招生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相关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