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9-05-30 10:12 进入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招生网

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高考招生“阳光工程”,严格规范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国家院校代码13238)。
第三条      邮编430068。
第四条      办学性质和办学层次:由湖北工业大学主办、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独立设置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五条  学历证书种类:符合我校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毕业证书;符合我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学生,授予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招生工作的最高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贯彻上级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对招生重大问题做出决策,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学校招生委员会作为招生工作的咨询和监督机构,为学校招生宣传和计划编制等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对学校招生录取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起草招生方案;分解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实施招生录取工作;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等。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严格遵守国家高招有关制度,实行靠前监督,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本章程所指招生包括艺术类美术本专科、普通文理本专科的招生,各省份招生批次严格按照各省2019年招生政策文件执行。
第十条  学校2019年艺术类本科招生省份为湖北、江苏、浙江、广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普通文理本科招生省份为湖北、河北、山西、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四川、贵州、广东、广西、海南、新疆;艺术类专科和普通文理专科招生省份为湖北。
第十一条  学校2019年各类招生专业及计划以省教育主管部门文件为准。
第五章  招生咨询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咨询工作以服务考生为宗旨,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热心细致地为考生及家长做好宣传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推介、招生简章发放以及招生人员现场咨询等方式开展招生宣传,发布招生相关信息,公布录取结果。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各专业学费等各类收费标准以省级物价部门备案批准的为准。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六条  学校录取新生,严格执行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对高考外语语种不作限制,外语按英语组织教学。
第十八条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  各招生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对生源充足的省(区、市)使用预留计划予以微量调剂。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公布的投档模式,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实施专业录取。在专业录取人数已满,进档考生填报的所有志愿都无法录取的情况下,愿意调剂的考生在综合考虑其专业志愿、科目成绩、特长及体检等因素后,择优调配至录取未满专业。
第八章  招生录取工作承诺
第二十二条  不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招生宣传;
第二十三条  不擅自突破计划规模或无计划进行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
第二十四条  不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或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提出要求;
第二十五条  不违反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  不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
第二十七条  不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采取违规手段恶性抢夺生源;
第二十八条  不向中学、考生及家长收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热忱欢迎广大考生和家长前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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