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息管理学校2020年招生简章

发布时间:2019-12-25 10:03

北京市信息管理学校2020年招生简章暂未公布,可以参考2019年招生简章,想了解最新资讯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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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北京市信息管理学校(英文译名为Beijing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chool,英文缩略名为BIMS),主办方为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

第二条 学校徽标(右图所示)由学校中文名称、

英文译名、英文缩略名及蓝桔色图案组合而成。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甲10号,主要包括中关村校区(法定注册地址)、清河校区(北京市海淀区龙岗路临30号)、花园路校区(北京市海淀区北土城西路169号)、蓟门桥校区(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号)、西苑校区(北京市海淀区西苑操场甲3号)、翠微校区(北京市海淀区)。

第四条 学校为公益Ⅰ类事业单位,为实施中等职业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崇德、尚技、敬业、乐群”的应用型技术人才。

第二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上级教育部门承担管理学校的责任,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统一领导;党委是党在学校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三者有机结合,三位一体,构成学校内部基本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其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制定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提出学校改革发展的阶段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师素质,不断优化教师队伍结构。

(三)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四)贯彻勤俭办学原则,认真执行财务规章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合理编制预算;加强校产管理,搞好校园环境建设;关心学生和教职工生活,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待遇;确保校园安全与稳定。

(五)支持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和章程自主开展活动,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发挥他们在学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六)加强学校和社会、家长的联系,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协调开展,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八条 学校重大问题的议事决策机构是校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务会),其成员为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副书记、工会主席等;其议事形式为校务会会议,采用集体议事,体现集体意志,并形成会议决定。校长主持校务会,校长因故不能主持,应委托党委书记主持。

学校重大问题的范围为:

(一)制定、修改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研究、制定重大改革措施。

(二)校内机构设置,副校级和中层干部人事安排。

(三)制定教师队伍建设实施方案,教师培训和职称评定,教职工的考核奖惩和收益分配,教育交流方案。

(四)制定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方案。

(五)重大基建项目、设施设备购置、校园修缮、消防安防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等10万元以上大额经费项目的安排与使用,年度经费的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的安排,重要合同的签署,固定资产的报废等。

(六)涉及学校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社会和家庭稳定的重要事项。

(七)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八)其他重大问题。

第九条 党委是党在学校中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廉洁和制度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

党委政治核心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推进依法治校,促进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学方向。

(二)参与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和教学科研、招生录取、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保障监督其实施,推动学校各项任务落实。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负责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培养和选拔任用,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各类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对教职工聘用考评、职称评审等提出意见。

(五)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师德建设,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完善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强化党内监督,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政治生态。

(八)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促进学校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是实行校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教代会接受党委的领导,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委员会。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工作发展需要,本着精简、统一、规范、合理、优化、高效的原则,设置党委办公室、团委、工会、教育处、教学处、课程中心、教科室、督导室、改发办、行政办公室(保卫处)、总务处、招生就业办公室、网络与信息中心、培训部等党政职能部门并明确职责;依据核定的中层干部职数,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按照程序任免中层干部。

学校设立信息技术系、媒体艺术系、数码技术系、现代服务系、财经商贸系、学前教育系、艺术系等专业系。系主任全面负责专业系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制定专业系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及专业系教学、科研活动;系副主任协助系主任工作,主要负责专业系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

学校设立高(职)考年级组。年级组长(牵头人)负责参加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统一招生学生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自主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校区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成员依据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在自愿基础上、经过推荐选举产生。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计划和重要决策,特别是事关学生和家长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予以支持,积极配合;对学校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帮助学校改进工作。

(二)参与教育工作。发挥家长的专业优势,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支持;发挥家长的资源优势,为学生开展校外活动提供教育资源和志愿服务;发挥家长自我教育的优势,交流宣传正确的教育理念和科学的教育方法。

(三)沟通学校与家庭。向家长通报学校近期的重要工作和准备采取的重要举措,听取并转达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学校及时反映家长的意愿,听取并转达学校对家长的希望和要求,促进学校和家庭的相互理解。

第十四条 设立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评小组(简称初评组)。初评组的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职称制度改革、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规定,制定职称评聘工作方案,考评确定二级、三级教师人选,考评确定高级、一级教师推荐人选;根据有关规定,考评确定区级、市级带头人、骨干教师推荐人选,考评确定市级职业教育创新团队、名师、专业带头人、青年骨干教师推荐人选,考评确定市级特级教师推荐人选;根据有关要求,考核特级教师、带头人、骨干教师履职情况。

第十五条 设立考核工作委员会(简称考核委)。考核委成员由学校干部、人事干部、纪检委员、教职工代表(包括一定数量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考评委的职责是制定学年度(聘期)考核实施方案,组织、指导学年度(聘期)考核工作,审核部门领导对被考核人写的考核评语和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受理有关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组织、实施岗位聘用、晋级工作。

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根据岗位类别分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根据编制情况分为在编人员、外聘人员、返聘人员。学校按照人事管理规定,与在编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与外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与返聘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学校教职工依据国家和学校的规定,享受相应权利和福利待遇,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七条 对在编在岗教职工实行岗位聘用办法。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设置情况,根据教职工通用条件、基本条件、其他条件(积分情况),确定相应岗位级别并每年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技职务评聘办法。按照专技职务指标情况,根据专技人员基本条件、标准条件(积分情况),考评确定初级专技职务人选和高级、中级专技职务推荐人选。

第十九条 积极促进教师专业成长。遵循“专任教师与兼职教师相结合、整体发展与重点培养相结合、引导激励与规范制约相结合”原则,搭建丰富发展平台,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开展有效校本培训,加强教师专业技能、实践教学、信息技术应用和教学研究能力提升培训,促进青年教师、骨干教师、外聘教师不断进步,打造更多职教名师;积极支持教师到企业实践,提高双师型专业课教师比例;继续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班主任教师育人能力和水平;努力建立一支数量适中、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

第二十条 建立年度(聘期)绩效考核制度。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对在编在岗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和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认定、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工资晋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完善绩效工资方案和奖惩制度。教职工根据工作岗位和工作量,按照“多劳多得、优劳优得、兼顾公平”原则,获得相应工资待遇;业绩优秀、贡献突出的教职工可以获得荣誉称号、教育教学、教育研究、特殊贡献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学校规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学与科研管理

第二十三条 规范教学管理工作。完善教学管理部门及职责,制定教学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学管理运行机制,实现教学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强化教学过程管理,构建有效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 提升专业建设水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要求,动态调整学校专业设置,建设适应需求、特色鲜明、效益显著的专业群;与企业行业紧密合作,共同建立专业建设委员会,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不断完善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推进专业教育与生产实践相结合;积极创造条件、提供保障,支持专业持续转型升级,积极打造一流、示范专业,带动专业建设水平整体提升。

第二十五条 完善课程教材建设。加强课程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的公共基础课和专业课,不断完善拓展课设置;完善(中高职衔接)专业课程体系建设,及时更新专业课程内容;积极推进课程标准建设和课程资源建设,深入开展课程改革;严格教材管理,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完善教材开发、遴选、更新和评价机制,加强对教材建设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促进教学方法改革。更新教学观念,改进教学手段和方法,积极实施项目教学、任务教学、案例教学、混合式教学、角色扮演等职教特色教学方法,倡导探究性学习、合作学习,坚持学中做、做中学,注重职业体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学生职业素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有效开展实践教学。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加强公共基础课和专业课实践性教学环节管理,积极推行认识实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等多种实习形式,做好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强化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实训考核评价,加大对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支持和保障力度,保证实践教学的质量。

第二十八条 积极推行双证制度。专业课教学内容与职业资格标准相结合,突出职业技能训练,积极开展技能竞赛活动,支持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考试,加强学生双证管理,不断提升获取双证学生的比例。

第二十九条 强化教研科研管理。完善教科研部门职责,强化教研科研指导与服务功能,针对教育教学改革与人才培养的热点、难点问题,强化与企业、行业合作,深入开展教研科研活动,强化教研科研管理,凝炼教育教学成果;积极组织教研科研培训与交流活动,提升教师教研科研能力,促进教育教学成果推广应用

第五章 德育管理

第三十条 突出德育为先地位。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时代性和吸引力,切实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

第三十一条 加强德育组织管理。完善德育工作管理体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育人责任,形成教育处和专业系双线管理、班主任和其他教师协同育人局面,发挥团组织和团干部在德育工作中的作用,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使德育工作落实到教育、教学、管理的各个环节。

第三十二条 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按要求开足德育课程,发挥德育课在德育工作中主渠道作用,紧密联系实际,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做到知识学习、情感培养和行为养成相统一;其他课程教学和实习实训环节要结合课程特点,充分挖掘德育因素,有机渗透德育内容,强化职业道德、心理健康、法治、安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精神等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做好常规养成教育。贯彻执行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规范班级常规评比和表彰办法,重视发挥学生干部作用,培养学生养成良好行为规范、文明礼仪,做到对己讲仪表、对人讲礼仪、校内讲纪律、社会讲公德,树立健康向上的整体形象。

第三十四条 提升德育活动层次。科学规划、合理安排德育活动,结合开学及毕业典礼、升旗仪式、成人仪式、入党入团仪式以及民族传统节日、重要节庆日、纪念日等,开展礼节礼仪教育,开展特色鲜明的主题教育活动;从形式上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体现专业特点,提高吸引力和感染力;在活动开展上做到预案健全、过程规范、内涵丰富、效果突出。广泛开展各类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建立完善志愿服务长效工作机制和活动运行机制。加强学生社团建设,指导、支持社团开展各种有益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作用。

第三十五条 重视校园文化育人。凝练办学理念和学校精神,建设特色校园文化,形成优良校风、教风和学风。结合技能竞赛、创新创业创意竞赛、文明风采竞赛等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推进优秀企业文化进校园,通过宣传学习行业劳动模范、学校优秀毕业生事迹等,培养学生职业兴趣和职业精神,增强就业创业信心。培育和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加强互联网等新媒体的建设与管理,优化校园网络环境,加强正面信息的网络传播,发挥网络对学生的教育引导作用。要培养学生良好的网络道德,帮助学生文明上网、依法上网。

第三十六条 形成协同育人机制。密切与家长联系,指导和改进家庭教育,开好家长会,使家长更好了解学校教育内容、更多感受学生成长、更加支持学校工作;完善学校与社会协作机制,发动、协调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德育工作,建立完善学校与社会相互协作的社会教育网络。

    第三十七条  完善学生综合评价。完善中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突出多元评价、过程评价,体现信息化特点,形成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表彰优秀学生,树立学生典型,发挥评价对学生成长成才的积极引导作用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严格学生学籍管理。凡依法依规被录取或转入,具有正式学籍的受教育者,为学校学生。学校严格学籍管理,依规做好学生入学注册、课堂教学、成绩考核、实习实训、考勤与纪律、奖励与处分、学籍变动以及毕业、结业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依法享有各项权利,依法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支持学生合法合规组建学生组织、学生社团,支持和保障学生参加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民主管理活动。

第四十条 完善学生管理服务。做好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加强学生学习管理,促进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加强职业指导,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提升毕业生就业质量;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一条 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依法依规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纪律处分。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管理

第四十二条 完善校园建设管理。做好校园功能分区,加强校园建设和管理,创设整洁、文明、优美、和谐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满足发展要求,体现职教特色。

第四十三条 加强经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人员职责,做好规范收费和财务公开工作,强化预算决算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规范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完善监督机制,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十四条 规范奖助学金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对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资金管理,健全资助体系和监管机制。

第四十五条 完善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做好资产登记、使用、维护、折旧和报废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设施设备采购、管理和使用制度,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六条 提升后勤服务水平。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积极创新服务机制,促进后勤服务社会化,做好膳食、保洁、物业等后勤保障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预防、安全管理、应急处理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全员安全责任制,不断提高人防、物防、技防水平。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全面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保证校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教学设备、土地、道路、绿化设施、交通工具等学校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九条 加强安全教育演练。加强学生的法制、安全、卫生防疫等教育,开展逃生避险、救护演练、消防演练等活动,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卫生意识。

第五十条 创建平安和谐校园。营造校园安全氛围,保持学校正常秩序,保障校内外活动中学生和教职工的安全,积极消除学校不稳定因素,建立校园安全联防制度和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治理,积极创建平安和谐校园。

第九章 社会服务与合作交流

第五十一条 深化产教融合工作。深化学校综合改革,面向产业和区域发展需求,推动学科专业建设与产业转型升级相适应,促进校企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社会实践基地,积极开展生产性实习实训,加强产教融合师资队伍建设,推进产教协同育人,培育工匠精神,推进创新创业教育,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

第五十二条 拓展社会服务功能。推进培训课程建设,形成培训课程体系,加强社会培训管理,提升培训供给能力。积极发挥在有关学会协会中的独特作用,为职业教育的发展贡献力量。深入整合、挖掘学校与合作单位的资源,不断拓展社会服务形式和内容,更好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十三条 共建职业教育集团。积极参与共建职业教育集团工作,切实发挥学校资源优势,为集团建设出谋出力。推进与其他职业院校的深入合作,互通有无,取长补短。借助职业教育集团的资源,推进学校在人才需求调查、专业设置、课程开发、教师培训、兼职教师选聘、实训基地建设、技能大赛组织、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十四条 促进国际交流合作。规范外教聘请与管理工作,更好发挥外教的作用。支持教师境外进修,考取国际通用职业资格证书。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学习先进经验,展示学校办学成效,更好发展学校。规范、深化、拓展国际合作项目,将合作成果融入学科专业建设中,推进学校国际化进程,提升教师与学生的国际素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校务会审议,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六条 学校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务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2018年1月25日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