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21-08-09 16:16 进入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招生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教育部依法行政和从严治招的要求,规范湖北第二师范学院2020年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是湖北省省属本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公办)。院校国标代码:14099。

第三条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位于湖北省武汉市,地址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129号(邮编:430205)。

第四条  学校招生的主要类型有:文史、理工类本、专科,艺术类本、专科,体育类本科。本科学制四年,专科学制三年。

第五条  学校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领导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对学校招生工作重大事宜进行审议,报请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招生就业处为学校招生职能部门,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校教师和干部中挑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学校招生宣传、录取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校纪委(监察处)、考生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招生计划编制有关规定,学校适当预留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省平行志愿投档出现的同分现象和缓解生源不平衡等情况,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章  入学考

第十一条  凡报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二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本、专科的考生须参加各省艺术类专业统考,其专业成绩必须达到各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划定最低控制线。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体育类的考生须参加各省组织的体育专业素质测试,其专业成绩必须达到各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划定最低控制线。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各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各批次录取分数线和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五条  调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择优录取。艺术类、体育类调档比例执行各省规定。

第十六条   文史类、理工类专业录取原则:

1、内蒙古自治区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2、浙江、山东、海南省考生按考生所在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制订的录取办法录取;

3、其他省份:

对进档考生根据其投档成绩、并参考专业志愿顺序,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办法确定录取专业。考生所有志愿均不能满足,若服从调剂,则调剂到未录满专业;若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未明确表示服从专业调剂者,一律视为不服从专业调剂。

第十七条  英语类专业限招英语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应试语种(我校所设相关外语课程均为英语)。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我校认可各省艺术类专业统(联)考成绩,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联)考成绩必须达到各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

报考我校美术类专业(包括美术学专业、设计学类<含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动画专业)的考生按投档成绩排序录取,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投档成绩按各省规定换算标准执行,若各省没有统一换算标准,则按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加优录分)×40%+专业成绩×60%]排序,若综合成绩相同则按专业成绩排序。

报考我校音乐与舞蹈学类(含音乐学、音乐表演)专业的考生按投档成绩排序录取,投档成绩按各省规定换算标准执行,若各省没有统一换算标准,则按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加优录分)×40%+专业成绩×60%]排序,若综合成绩相同则按专业成绩排序。

报考我校舞蹈学专业的考生按投档成绩排序录取,投档成绩按各省规定换算标准执行,若各省没有统一换算标准,则按专业统(联)考成绩排序,若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成绩排序。

第十九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报考我校体育类专业的考生文化课和专业课成绩均应达到所在省相应批次投档资格线。报考体育类专业的湖北考生按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规定的录取办法录取。报考体育类专业的其他省考生按“高考文化课成绩×0.5+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0.75”计总分排序录取。   

第二十条  部分专业按大类招生

按大类招生的专业,第一学年按专业大类培养,第二、三、四学年根据学生成绩和兴趣,分专业培养。

第二十一条   我校面向湖北招收的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前教育(优势特色专业)三个专业实行分类投档,只录取填报该专业的考生,录取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

第二十二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联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二十三条  我校各专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限。往届生录取依照各省(区、市)招生文件的有关规定,学校在录取时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四条  凡填报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志愿的投档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一律不换录、不退档。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代收费等费用,具体标准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体检、新生资格复查等工作。不合格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第二十七条  我校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可申报国家奖学金、优秀大学生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为特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和发放困难补助。

第二十八条  学生按学校规定修完学业,成绩合格者,颁发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历证书。本科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和各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129号

邮编:430205

监察电话:027—87943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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