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2023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全称: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国标代码:14099,办学类型为:公办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第三条
学校位于湖北省武汉市,地址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129号(邮政编码:430205)
第四条
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型是:普通类(含优师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对口援疆计划、中外合作项目等)、艺术类、体育类,本科学制四年。学校2023年面向全国22个省(市、自治区)(以下简称“省”)招生,具体招生信息见相关省的招生公告。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定招生政策,对学校招生工作重大事宜进行决策。招生就业处为学校招生工作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校教职工中挑选责任心强、工作能力突出的同志参与学校招生宣传、录取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办学情况、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学校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招生计划编制有关规定,适当预留招生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质量优先、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章 入学考试
第十一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且身心健康。
第十二条
报考学校艺术类的考生另须参加各省艺术类专业统(联)考,其专业成绩须达到相应省份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确定的统考本科合格控制分数线。
第十三条
报考学校体育类的考生另须参加各省组织的体育专业素质测试,其专业成绩须达到相应省份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确定的统考本科合格控制分数线。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和各省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和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各省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择优录取。录取时,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投档成绩为准,学校认可按照国家政策及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规定政策性增加分数投档。
第十六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类)录取,无志愿级差。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生源所在省规定的同分投档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
内蒙古自治区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填报志愿须符合我校招生专业规定的选考科目要求,志愿规则遵循生源属地化原则,执行所在省相关政策。专业调剂录取只能在考生所投档的专业组内进行。
对不服从专业调剂、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等原因不能被录取的考生,学校作退档处理。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未明确表示服从专业调剂者,一律视为不服从专业调剂。
第十七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含英语、翻译专业)、商务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原则上不受语种限制,学生入校后均以大学英语为公共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学校认可各省艺术类专业统(联)考成绩,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类)录取,无志愿级差。
设计学类(含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动画、美术学及音乐学专业,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其投档规则和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按综合成绩【专业成绩*0.6+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0.4】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成绩排序,专业成绩仍相同时按文化总分(不含政策加分)排序录取。
舞蹈学专业,按生源所在省相关投档规则和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总分(不含政策加分)排序录取。
第十九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体育类(含体育教育、休闲体育)专业,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其投档规则和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总分(不含政策加分)排序录取。
第二十条
部分专业按大类招生:
学校按大类招生的专业,第一学年按专业大类培养,第二、三、四学年根据各教学学院有关规定实行分专业分流培养。
第二十一条
学校2023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专业有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中外合作办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中外合作办学)、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只录取填报有上述专业志愿的考生,均以英语组织教学,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录取的学生在校期间不得转换到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外的其他专业。
学校面向湖北省招生的地方“优师计划”项目、学前教育(优势特色专业),单设院校专业组,只录取填报有上述专业志愿的考生,且录取后不得转入其它专业。
报考财务管理(ACCA)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110分(满分150分),只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新生进校后均安排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专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限。往届生录取依照各省招生文件的有关规定,学校在录取时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四条
凡填报学校志愿的投档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一律不换录、不退档。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新生应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日前向录取专业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一般假期为一周,特殊原因凭相关证明另行处理)。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收费标准严格按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优师计划”师范生不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其他专业学生按学年收费。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的入学资格复查,对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新生开展入学专业复测。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为鼓励学生勤奋向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建立了完善的资助工作体系,主要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优秀大学生奖学金等。学校为特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和发放困难补助。凡被录取的特困学生,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可在入学前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九条
学校制定了转专业和修读双学位的相关政策和办法,给学生提供更多自主选择专业的机会和良好的个性发展空间。
第三十条
经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录取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颁发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校通过官网和招生信息网发布招生计划及有关招生信息和录取结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我校2023年普通本科招生,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指定平台、学校招生信息网等公开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如在正式招录前,遇国家或省级以上招生考试机构的政策法规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其他招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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