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生物工程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23-06-02 15:08 进入武汉生物工程学院招生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规范我校招生工作,实施招生“阳光工程”,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武汉生物工程学院(Wuhan University of Bioengineering),院校国标代码:12362,湖北省招生代码:C238,其他省(区、市)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代码为准。学校地址:武汉市阳逻经济开发区汉施路1号。

第三条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教育部批准设立,隶属于湖北省教育厅,面向全国统一招生。

第四条  录取批次:按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批次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相关部门和各学院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招生工作;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吸纳师生及校友代表参加,负责为招生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实施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学校招生办公室合署办公。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招生宣传、政策咨询、招生录取等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2023年面向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9个省(区、市)招生。

第八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结合各省(区、市)具体情况,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2023年招生专业及计划数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并按生源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录取规则和程序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根据在生源省(区、市)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第十二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未完成的计划参加征集志愿录取。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由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考生选考科目应满足填报专业(类)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录取规则和程序以生源省份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不组织校考,学校承认并使用各省(区、市)专业课统(联)考成绩。在专业和文化成绩均上线的基础上,遵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承认并使用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体育专业测试成绩。体育类投档规则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在录取考生时尽量满足其专业志愿。专业计划不足时,将调剂录取到其它专业。在读期间如符合有关条件,可按规定申请转专业。

第十六条  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学校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学生可申请学习其他语种进行学分替换。

第十七条  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十八条  学校认可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政策。

第十九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五章  入学与毕业

第二十条  新生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时间及学校有关要求,到校办理报到等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科专业学制四年;专科专业学制三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由我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由我校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费、住宿费等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教育收费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了“奖、贷、勤、助、补、缓”六位一体的奖助学体系,奖励和资助优秀学生。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绿色通道,对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先办理入学手续,再根据核实的情况采取不同办法给予资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公开制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工作。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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